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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21:16:57   0

 

一、“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确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不过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明确地获知具体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是哪个政府部门或者派出机构。

就上海地区而言,2018年新组建的,作为上海市政府派出机构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此前一直在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举报奖励等事项。如果按照相似职能来推断的话,上海市政府很有很能会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定为处置非法集资的职能部门。不过,具体情况还要以最终公告为准。

 

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将会负责哪些阶段的资金清退工作?

首先,根据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该部门将负责审判结束之后的财产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

其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也就是说,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在公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之前,就可以负责非法吸收资金的清退工作。

 

最后,在公安立案到法院做出判决的阶段,是否也是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对资金进行清退呢。这个阶段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阶段,而且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查清涉案财产的来源与去向,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依法移送涉案财产。法院应当继续追缴和责令退赔。根据2019年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可商请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认定意见。因此,刑事审判阶段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并不负责资金清退工作,但是其将以辅助性的角色参与到相关案件当中来。

 

三、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在清退资金时需要遵守什么程序吗?

资金清退工作很类似于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它们主要都是在处理资金的退出。

在公司破产清算中,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之前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拟定破产变价方案、拟定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向法院报告,同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相关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及冻结,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在后续处理中只需负责财产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该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资金清退。也许其可以参照公司破产程序进行财产的清退工作。不过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所应报告的不是法院而应该是人民政府。而且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该部门也不受集资参与人会议或者委员会监督。

 

四、在财产清算过程中其它利益相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如果非法集资人已经将集资的资金投资到了其它合法项目当中,我们应该优先保护商业秩序还是优先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利益。一些非法集资人投资的项目并未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投资到期。如果我们提前抽回项目投资款,就可能会导致本来正常运作的项目陷入困境之中,侵害了项目运作人以及其他投资人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商业运作秩序。如果不及时抽回项目投资款,该部分资金就不能及时清退给集资参与人。这里涉及到一个利益选择。

我们认为这里应该优先考虑该项目的运作人及其它投资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优先保护商业运作秩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若不能在不影响该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清退该部分资金,其可以考虑等到该项目到期之后再行清退,然后再退还集资参与人相应的资金。除此以外,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也可以对该项目进行估价折算,然后用自有储备资金先行收购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