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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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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一年三个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20:58:44   0

       被告人朱某某,女,大专文化,原系国洲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一中心第九分公司高级部门经理。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案发,国洲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豪庆指使公司下设的数个中心负责人秦伟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广告宣传等方式提升品牌形象,招聘大量客户经理采取口口相传等手段。承诺保本付息、固定收益,以公司自营项目理财产品的名义与社会公众签订投资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陈良、朱某某、朵云、王超嵘作为高级部门经理,采用上述手段分别向64名、35名、7名、6名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人民币2,302万元、1,565万元、1,035万元、675万元(以下币种同),至案发未兑付金额各为1,110万元、57了万元、705万元、45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国洲资产投资人信息登记表、案发经过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良、朱某某、朵云、王超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四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分别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孙毅、游翔瞰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进行了额外赔偿,系较低层级人员应当比照从犯处罚,其法律意识淡薄,不具备意识到行为存在违法性的可能,本人及家属也进行了投资,主观恶性较小,大量挂单的佣金和管理津贴已经全部转给了相关人员,应该从其吸收金额中扣除,如果不能扣除应作为情节酌情考虑,尚处于新婚阶段又来自于单亲家庭,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朱某某整理记录的挂单情况、与秦伟的微信聊天记录、丈付宝转账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朱某某银行卡流水,证明被告人名下挂单及佣金和管理津贴已转给挂单人员的情况。

法院认为,虽然朱某某犯罪数额巨大,但是依法采纳辩护人的自首等观点,对朱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万元。
  宣判之后,朱某某即走出法庭,获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