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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缓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6-16 15:17:53   1

本律师团队接受赵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三年六个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团队通过会见当事人赵某某、查阅卷宗,全面了解案情,后积极联系承办法官就案情交流法律意见。本律师团队形成辩护思路,确定从无罪及罪名变更两个方向对本案进行全面辩护,同时经过团队律师的努力,促成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最终二审改判,判三缓三。

 

案情概要:

赵某某2017年取得医师资格证,2020年1月1日入职上海某医院,受本案被害人张某某所托,为其注射药物助其入眠。2020年1月7日,赵某某网购丙泊酚原液,按照标准配置成丙泊酚溶液。2020年1月9日,赵某某前往张某某家中为其用药,看护至次日离开。1月13日22时许,应张某某要求,赵某某再此前往张某某家中,为张某某埋好静脉留置针,推注丙泊酚溶液后再静脉滴注,事先设置好滴速,在告知张某某同住人杨某某相关注意事项后,赵某某于22时21分左右离开。1月14日0时许,张某某微信联系赵某某,赵某某通过微信指导张某某推注药物;后张某某与杨某某二人自行挤压吊瓶的袋子,张某某入睡;凌晨2点26分,张某某给赵某某语音留言称留置针堵塞;凌晨3点36分,张某某给杨某某打微信电话,未通。1月14日13时许,张某某被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系静脉过量输注丙泊酚致心血管呼吸抑制死亡。

 

判决结果:

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刑初129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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