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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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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寻衅滋事案-轻罪处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21:13:29   0

孙律师代理了陆某某寻衅滋事案,并担任了陆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孙律师确定了轻罪辩护方案。本案的重点依然是,对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并争取缓刑。遗憾的是,最终法官坚持不予缓刑,但是对陆某某给与了较轻处罚。

 

案情概要:

陆某某等人至上海蓝田新村赵某某的住处滋事。陆某某打了赵某某(已判刑)一个耳光后离开,赵某某等人随后追赶出来,持刀与被告人陆某某等人持棍互殴,致赵某某左前额部皮肤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致陆某某右手食指近指关节中段完全性骨折,右手中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伴随肌腱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