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免费咨询:1391893239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刑事案例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轻罪处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20:58:43   0

孙毅律师团队代理了陈某某与吴某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了陈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孙毅律师确定了轻罪辩护的辩护方案。最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护,为陈某某争取到了较轻的刑事处罚。

 

案情概要:

20158月期间,杨某某在普陀区长城大厦设立了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某以资产公司和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为名开发旅游项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散发广告等宣传形式,与不特定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经司法审计,资产公司和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先后与46名投资人签订72份借款协议,吸收人民币581万元,截至案发,公司共计返还9.87万元。

201510月,陈某某受雇担任资产公司经理。截止案发,累积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1万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法庭予以采纳。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