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免费咨询:13918932393

诈骗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刑事案例 > 诈骗案

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缓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21:03:55   0


孙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于2019年4月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担任了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初期会见之后,孙律师团队通过集体研讨,先从无罪角度撰写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警官沟通。因为这个时候还没有形成案卷材料,我们只能先通过当事人的称述来提出意见。然而,本案中承办警官看到的材料与我们所掌握的事实有些出入。直接导致最初与承办警官的沟通效果并不佳。本案中,我们最初的重点在论证李某某在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客观上有能力以及资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非不具有履约能力而与对方签订合同;主观上有履约的意愿,其主动联系过中间人葛某某帮忙处理合同事项。我们因此主张李某某最多只是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构成民事违约而非刑事犯罪。随着案件的继续推进,我们通过检察院阅卷,看到了很多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鉴于情节较轻,我们通过集体讨论并与当事人家属进行有效供沟通,开始改变辩护策略,不再执着于无罪辩护,只希望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后面我们工作的重点就落在,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一方面,要适用2018年刑诉法中新加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原则;另一方面,联系家属处理退赔事项,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我们的一系列工作得到了家属以及承办检察官的认可,使得检察官将适用缓刑的建议写在了起诉书中。

 

案情概要:

2018年7月嫌疑人李某某在无法确定上海某食品公司能否入驻万科商圈的情况下,谎称商铺已谈妥,与对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对方可以入驻万科商圈,同时收取了咨询服务费25万余元。嗣后,嫌疑人李某某将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花销,在对方公司人员的催促下仅归还了5万元,之后便与对方公司断绝了联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