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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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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21:03:55   0


孙毅律师团队代理了李某某诈骗案,担任了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家属委托的时候该案件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孙毅律师及其团队律师通过前往台州会见当事人,阅卷等了解案情之后,就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向。律师团队的目标是将案件终结在审查起诉阶段,让检察官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该案件当中,最为关键的争议焦点是这200万的涉案钱款的归属问题。首先,我们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撰写了嫌疑人李某某无罪的事由。因为公诉机关要证明嫌疑人构成诈骗罪,其必须先证明该笔钱款归被害人所有,不能通过不能证明该笔钱款归嫌疑人所有而推出该笔钱款归被害人所有。其次,我们站在公诉人的角度,又撰写了法律意见书。主要表达的意思是,只有排除嫌疑人拥有这200万的可能性,才能推定该笔钱款归被害人所有。而单纯没有证据并非排除某种可能性。没有证据只是不能证伪该种可能性。如果要排除某种可能性,需要根据嫌疑人所提供的线索查找相反的证据来予以否认。

本案中,除了系争钱款的归属问题,还存在诬告陷害的嫌疑。被害人所联系的广西被骗女性,在其自己前后三次的陈述中,做出了很多相互矛盾的表述。而且在陈述中所描述的,与嫌疑人会面的地点均无法查证。基于种种可疑点,律师团队成员前往台州报案。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公安高度重视该案件,最终将案卷材料移送广西公安调查处理。虽然诬告陷害案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但是通过我们律师团队的努力,该案件引起了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最后,该案件被检察官提交检委会进行了集体讨论。

 

案情概要:

本案中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系朋友关系,双方相识7-8年。相识期间,李某某得知被害人可以将手头上的闲钱转借给他人,并从中收取高额利息,便将自己的钱款以被害人的名义借给他人。后于2016年左右,嫌疑人李某某约被害人以及借款人至某咖啡店,在三方共同的协商下,借款人将之前借条中借款人的名字由被害人改写成了嫌疑人,与此同时,被害人还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双方约定一年之内偿还借款,但是借款人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200万的借款。嫌疑人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作为保证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该200万钱款归嫌疑人所有。判决生效并被执行之后,被害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200万归自己所有。然而被害人除了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并没有提供更多足以推翻之前庭审陈述的证据。

在民事官司败诉之后,被害人又找公安去报案,控告嫌疑人李某某诈骗其200万钱款。公安多次拒绝立案处理,被害人就找到广西的一名女性,让对方去当地报案,控告李某某诈骗其钱款8万余元。被害人拿到相关材料之后,又去找检察院,在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情况下,公安以诈骗罪对李某某进行立案处理。

 

处理结果:

本案是检察院督办的案件,而且案件经过了检委会。本案中的证据材料确实不足以说服检察官,该笔钱款是嫌疑人李某某的。但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的羁押期限届满时,检委会最终还是做出了对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的决定。后续案件处理中很有可能对嫌疑人做出不予审查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