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280号
一、案情概述
2015年12月20日,曹一、曹二和王五在农贸市场摆摊卖菜,因曹二与被害人因琐事互殴,曹一看到后打电话让曹三和曹四过来帮忙。最终发展成曹一、曹二、曹三、曹四和王五对几位被害人拳打脚踢,造成现场多人围观,场面一片混乱。民警接警到场后将双方数人带所调查。最终经司法鉴定,一名被害人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另一名受害人牙齿松动2枚,双手挫伤,构成轻微伤。当日警方调查后通知该五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五人家属得知此事,非常着急,几经辗转找到孙毅律师团队,经过一番会晤后,家属们一致同意将五人托付给孙毅律师团队辩护。因本案人数较多,虽起因同一,但每一位当事人的情节均不一样,故从利益最大化着眼,需对每一位当事人量身定做辩护策略,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争取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统一的认识下,孙毅律师团队立刻化整为零,由孙毅律师统领,分派五名资历深厚的刑事专业律师,一对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各自厘清案情,疏导当事人焦虑,研究法律,制作策略,准确、快速、高效的完成支线工作后,进行汇总。随即团队成员之间相互对接案情,讨论辩护方向,制定最终辩护策略,庭审时相互配合。结果不仅为五名当事人成功获得取保候审,也最终为五名当事人全部获得缓期执行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判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一、曹二、曹三、曹四、王五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曹一、曹二、曹三、曹四、王五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于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曹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曹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曹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曹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经验总结
此案五位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量刑得到法院轻判的骄傲结果,与孙毅律师团队专业而高效的协作分不开。同案存在数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难度很大,因为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难免会促使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拆台,而辩护律师在此期间,既要研究案件与司法机关交流、也要防止其他犯罪嫌人的暗箭、还要顾全大局控制局势稳定。这些额外情形,会给辩护工作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增加辩护律师的工作和难度。因而如果能有个靠谱、团结的律师团队介入处理,对各方来说均是百益而无一害之事。正因如此,家属们的正确选择,间接的造就该案的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