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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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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案-缓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21-01-18 21:13:27   0

2014浦刑初字第3971号

 

一、案情概述

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下午在篮球场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争执,后遂纠集他人持垃圾桶等物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赵佳文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鼻骨骨折,断端明显移位,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事后,王某某回老家避风头,直至2014年1月2日,王某某被上海警方抓获,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罪。

王某某家属在收到警方通知后心急如焚,在与数位律师交流后,最终决定委托孙毅律师团队作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孙毅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断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交流,结合案件事实运用专业知识为王某某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接受孙毅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某缓期执行。

 

二、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合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三、经验总结

本案情节简单,事实也清楚无争议。然而越是这样简洁的案情,在庭审时越难有良好的辩护空间。孙毅律师也正是深谙此道,因此选择将重点放在侦查及审查起诉这两个阶段密集、缜密的行使辩护权。在会见过程中,反复确人案发细节,从细节处着手,成功寻找到能为王某某从轻量刑的情节。不仅说服侦查机关,给王某某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也打动法官,最终为王某某争取到轻判轻罚。